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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民文明公约与市民行为准则的内涵定位和相互关系
 

    根据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市民文明公约”和“市民行为准则”大讨论的活动计划,我们在综合比较北京、上海、青岛、厦门等10个城市《市民文明公约》和《市民行为准则》的基础上,着重就“市民文明公约”和“市民行为准则”的内涵定位和相互关系进行了深入分析,现将研究情况报告如下:
    一、市民文明公约的内涵定位
    市民文明公约是为建设城市文明、提升城市品位,全体市民共同参与、一致协商认同的公共约定,涵盖了公民道德规范对于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等方面的要求,是塑造城市文明形象、提升市民文明素质的基本导引。有三个突出特点:
    第一,市民文明公约是促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向实践转化的重要载体。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党对马克思主义价值理论、思想道德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理论的丰富和发展,是引导全社会在思想道德上共同进步的重要基础。促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向实践转化、向城市文明转化,关键在于好的载体、好的方式。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主要内容,通过共同参与、一致协商、普遍认可的方式制定市民文明公约,在核心价值体系和广大市民心理之间架起一座桥梁,使核心价值体系对于市民来说具有易接受性、可普及性,能更有效促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从理论形态向社会心理形态的转化、从价值评价向价值行为的转化,真正成为整个城市的普遍价值准则、成为广大市民的自觉价值实践。
    第二,市民文明公约是深化城市精神的有效途径。城市精神是城市的灵魂特质,承载着城市的文化传统,反映着市民的精神风貌,是每一个市民思想和行为的基准,它既是抽象的又是具体的,既具有理论性又具有实践性。制定市民文明公约,把城市精神抽象的原则变为具体的要求、理论的阐述变为实践的行动,就能让人们真正理解接受城市精神、实践运用城市精神、深化拓展城市精神。
    第三,市民文明公约是倡导社会文明风尚的具体形式。社会在进步、时代在变化、城市在发展,只有社会文明风尚的与时俱进,才能把城市精神文明建设不断推到新阶段、新层次。制定市民文明公约,把握社会发展和时代进步对社会文明风尚的新导向、新要求,能够激发全体市民在思想上对社会文明风尚的共同认识、共同选择,在行动上的共同信守、共同遵循,有助于促进社会文明风尚在全社会的广泛传播、大力弘扬。
    二、市民行为准则的内涵定位
    市民行为准则是维护城市公共利益、规范市民公共行为的基本遵循,是一个城市正常运行的有效保证,它重在体现社会公德对于市民日常行为的规范约束。有三个突出特点:
    第一,市民行为准则是维护城市公共利益的重要依据。城市公共空间是全体市民共享的空间、城市公共利益是全体市民共享的利益。市民行为准则调整并规范的是市民与市民之间、市民与社会之间、市民与生态环境之间的关系,主要用于约束市民在进入城市公共空间获得信息和资源时,不得将自身利益置于公共利益之上,而必须服从于公共利益。
    第二,市民行为准则是对市民公共行为的具体规范。市民的公共行为直接影响着城市公共利益,通过对市民公共行为进行具体规范和约束,可以防止和减少破坏公共利益行为的发生。因此,市民行为准则的实践性、规范性、制约性较强,多采用“不准”、“不要”、“不得”等行文方式和语气,经常作为一城市市民必须遵照执行的地方法令性文件执行,只是其强制力度较成文的法律法规为轻。
    第三,市民行为准则是对城市恶风陋习的限制约束。城市的一些恶风陋习一旦形成,其顽固性、反复性都非常强,往往需要长时间的努力和强制性的力量才能逐步消除。制定市民行为准则,通对城市突出的、典型的、市民反映强烈的恶风陋习进行硬性规定和刚性限制,可以有效缩小恶风陋习的蔓延空间,强化市民对恶风陋习的自觉抵制。
    三、市民文明公约与市民行为准则的区别和联系
    第一,市民文明公约是城市文明形象的具体体现,而市民行为准则则是城市有效运行的底线要求。市民文明公约体现的是一个城市对自身形象的定位、品位的追求和个性的塑造,直接反映着城市的文明程度和市民的文明素养;市民行为准则是加强城市管理的重要手段和重要举措,是确保一个城市有效运行的基本标准、基本要求。
    第二,市民文明公约注重引导市民的行为理念,市民行为准则则重视规范市民的行为方式。市民文明公约主要为市民提供行为的精神指引、价值指引和道德指引,引导公民自觉将文明观念内化为道德情感、自觉意志、心理定势和行为习惯;市民行为准则着力于规范和养成市民的行为方式、行为模式,注重对行为过程和行为样式进行限制、规范和调整。
    第三,市民文明公约注重对市民的自律性要求,市民行为准则则注重对市民的他律性要求。市民文明公约追求的是一种内在的自律,主要依靠市民内心信念、社会舆论和道德力量来发挥作用;而市民行为准则则强调一种外在的他律,用强制性、管控性手段来规范、约束市民行为。
    第四,市民文明公约着眼于形成文明和谐的社会风尚,市民行为准则则着眼于保持规范良好的社会秩序。市民文明公约作为一种城市伦理、城市德性,体现了全体市民的理想追求和价值选择,在于培育市民的社会责任意识,推动形成明礼诚信、谦让包容、文明和谐的社会风尚,实现市民个体与城市共同体的良性互动和共生共赢;市民行为准则作为一种城市纪律、城市规范,通过对市民应该做什么和不应该做什么作出明确的规定,与法律法规一起发挥效用,强化市民对自身行为的自我调整、自我控制,促进形成良性、健康、稳定的社会秩序。
    总之,市民行为准则注重的是必须如何的现实性,市民公约强调的是应当如何的理想性。市民行为准则和市民文明公约是培育文明市民的两级阶梯,市民行为准则是市民文明公约的基础,市民文明公约是市民行为准则的升华。

                                                       “市民文明公约”和“市民行为准则”大讨论活动研究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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