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文明委[2005]8号
关于印发《无锡市文明村镇创建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区文明委,市各委、办、局,市各人民团体,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无锡市文明村镇创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希望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实施,继续广泛深入地开展形式多样的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工作,不断提高文明村镇的创建水平,更好地发挥文明村镇的典型示范作用,努力促进全市三个文明建设的协调发展,为全国建设小康社会和和谐宜人的新无锡作出新的贡献。

                    无锡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
                       2005年4月5日

无锡市文明村镇创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文明村镇建设和管理,不断提高文明村镇创建水平,使创建工作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无锡市文明村镇是三个文明建设协调发展,成绩显著,社会认可,农民群众满意,并经无锡市有关主管部门严格考核,无锡市文明委批准,由市委、市政府命名、表彰的村镇建设综合性荣誉称号。
第三条 创建文明村镇是人民群众参与精神文明建设实践,共同创造美好生活的重要内容,是提升农村文明程度、推进城乡统筹发展的重要载体,是把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任务有机结合落实到基层的有效途径。
第四条 创建文明村镇,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农村为目标,以思想道德建设为主线,以各种形式的创建活动为基础,以解决农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突出问题为突破口,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群众、贴近生活,动员和吸引广大农民群众积极参与创建活动,不断提高农民素质和村镇的文明程度,促进农村三个文明建设的协调发展。
第五条 创建文明村镇要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纳入当地总体工作布局。各级文明委及其办公室要认真做好指导、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应积极参与,密切配合,齐抓共管,把文明村镇创建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第二章 创建标准
第六条 无锡市文明村镇应符合下列标准:
一、领导班子坚强有力。党委、政府、党支部、村委会认真学习、贯彻、实践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决执行党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健全各项组织制度、工作制度、学习制度;高度重视精神文明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和战斗堡垒作用,团结协作,民主管理,科学决策,执政为民,注重自身建设;领导干部以身作则,廉洁奉公,开拓创新,作风民主,坚持原则,以身作则,在群众中威信高,干群关系融洽和谐。
二、思想道德风尚良好。切实加强思想道德建设,积极开展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宣传教育,大力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积极开展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广大干部群众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和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关系;思想工作进村入户,镇党校等宣传教育阵地健全,村设有学习中心户等对农民进行教育的专门场所,坚持开展“学习型创新型”组织创建活动;认真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广泛宣传“二十字”公民基本道德规范,突出抓好诚信建设,切实加强青少年思想道德建设;制订完善村规民约,发挥各类群众自治组织的作用,邻里团结,家庭和睦,男女平等,尊老爱幼,社会风尚良好;移风易俗,有效遏制封建迷信、大操大办,实行殡葬改革,无乱建坟墓现象。
三、创建工作扎实有效。制定切实可行的创建文明村镇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明确奋斗目标、具体措施、职责任务和考核办法;建立健全运转有序的工作机制和长效管理措施,确保组织领导、人员机构、资金投入、管理协调、监督激励“五到位”;精心设计、周密组织、广泛开展星级文明户、五好家庭等家庭文明创建活动,活动覆盖面达90%以上;广泛开展城乡共建、联片共建、军民共建、拥军优属和文明交通、帮困助弱、道德巡访、志愿服务等活动,使农民群众在参与活动中获得实惠、受到教育、得到提高。
四、社会服务优质规范。党政机关、党员干部转变服务作风,强化服务意识,广泛发扬民主,真心实意为群众解难题、办实事、谋利益,群众满意率较高;各个行业基层站所、各种服务窗口恪守职业道德,健全规章制度,加强监督管理,规范行业行为,增加便民措施,改善服务质量和服务环境,自觉抵制各种行业不正之风;建立完善农村社会公共服务体系和农村社会救助体系,促进农村居民生活质量的进一步改善。
五、科教文卫体稳步发展。坚持开展科普活动,大力推广致富实用科技,运用现代信息技术等手段,拓展致富信息渠道;尊师重教,积极发展教育事业,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扫除青壮年文盲;健全卫生保健网络,建立新型合作医疗体系,落实卫生防疫措施,提高群众健康素质;扎实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计划生育率100%;倡导健康、文明、科学的生活方式,扫除陈规陋习,反对迷信愚昧;群众精神文化生活丰富多彩、健康向上;镇(村)图书馆(室)、文化站等文化阵地健全,村设有书报阅览室,家庭文化建设成效显著,群众文化、群众体育达到市级先进标准;爱国卫生运动广泛深入,卫生工作达到市级先进标准。
六、社会治安秩序安定。民主法制教育经常化、制度化,干部群众法纪观念强,自觉遵纪守法,并积极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农民的公民权益得到有效保障;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落实,镇村治安防范网络健全,治安形势平稳,群众有安全感;有力打击卖淫嫖娼、吸毒贩毒、聚众赌博等社会丑恶现象;娱乐服务、电子游戏和网吧等经营场所管理规范,依法经营;领导干部无严重违法违纪案件,镇、村无重大恶性刑事案件、严重经济犯罪案件、重大治安案件和重大安全事故,无黑恶势力和“黄赌毒”现象,无非法宗教和邪教聚集滋事活动;深入开展创建安全文明村镇、单位和无毒村创建活动;外来务工人员以及流动人员管理工作责任落实,制度健全;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
七、环境面貌整洁优美。制定并严格实施村镇建设总体规划,科学合法用地,村镇建设布局合理、环境良好、美观舒适,基础设施建设逐步完善,公用设施逐步配套;治理整顿脏、乱、差现象,搞好绿化、美化、净化,为人民群众创造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保护环境,无影响恶劣的污染事故发生,环境保护知识普及,环境质量达到市级标准,珍惜自然资源,维护生态平衡,无滥垦、滥伐、滥采、滥挖现象,无破坏生态事件;积极推广生活垃圾入袋、入房,无害化处理率逐年提高。
八、基层民主健全完善。扩大基层民主,保障群众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乡镇人大代表依法直接选举产生,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充分落实,乡镇人民政府依法施政,政务公开全面推行,镇村关系协调;全面推进村级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村委会成员依法选举产生,村党支部与村委会关系融洽;村务管理制度健全、规范有序;村务公开、财务公开实现制度化、规范化。
九、农村经济发展壮大。积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不断深化改革,调整产业结构,加大科技投入,改善生产条件,规范经营行为,壮大集体经济实力,增强集体经济组织为农民服务的功能,确保农业和农村经济健康发展、稳定增长,农民收入逐年增加,主要经济指标居本地区领先水平;认真抓好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无集中性的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窝点和市场;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尊重和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采取切实措施,解决病残孤寡农民生产生活中的困难。
                 第三章 创建管理
第七条 各文明村镇的参创村镇要加强对文明村镇创建工作的领导,把创建工作纳入村镇发展的总体规划,要有相应的机构和人员负责创建工作,建立健全创建工作的管理机制、投入机制和激励机制。
第八条 各级文明委及其办公室担负着对创建文明村镇协调、指导、监督的职责,要深入实际,面向基层,加强调查研究,认真总结推广典型经验,以点带面,整体推进文明村镇创建。各级宣传、组织、公安、综治、城管、司法、建设、规划、园林、民政、文化、体育、卫生、环保、工商等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等群团组织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以指导服务为主,积极参与创建,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第九条 本着“自愿结合、因地制宜、互助互惠、共同提高”的原则,积极开展城镇、镇(村)企、村企、军民、警民共建活动,所在村镇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部队等要积极参与文明村镇的创建,各村镇也要积极争取社会各界对创建工作的支持。
第十条 文明村镇的参创村镇要切实加强日常管理工作,主要内容有:
一、制定文明村镇创建规划和实施方案,组织协调本地区各类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二、建立文明村镇参创备案制度。开展文明村镇创建活动的村镇,要于每一创建年度开始的三个月内,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创建规划,并上报各市(县)区文明办进行参创备案。
三、建立文明村镇创建工作年度报告制度。文明村镇的参创村镇每年年终要如实将创建工作的进展情况、各项奖惩及有关情况分别报各市(县)区文明办和无锡市文明办。
四、建立健全文明村镇创建工作档案管理制度。档案包括:村镇概况、创建规划、创建工作的主要文件、重要会议及创建活动记录、检查考核记录、年终工作总结、奖惩记录、群众信访投诉记录和处理情况、村镇政务公开情况等有关材料。
第十一条 对获得无锡市文明村镇荣誉称号的村镇实行届期内动态管理。各市(县)、区文明办要定期对获得文明村镇荣誉称号的村镇进行复查。对于工作停滞不前、出现突出问题的,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限期整改;被要求限期整改的村镇,三个月内就整改情况形成书面报告,报请市文明委进行复查认可,对整改不力的,给予通报批评,直至取消下一届评选资格。
第十二条 对获得无锡市文明村镇荣誉称号的村镇,发现在评比中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由市文明委撤销其荣誉称号并予以通报。被撤销无锡市文明村镇称号的,不得参加下一届评选。
第十三条 无锡市文明村镇如出现名称、地域、隶属关系等变更情况,应及时向无锡市文明办报告备案。
                第四章 申报评选
第十四条 无锡市文明村镇评选采取达标申报制,每两年评选表彰一次。评选工作以日常考察与集中检查相结合,上级部门考核与群众评议、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方法进行。每届期满后,获得荣誉称号的村镇须重新参加申报、评选。
第十五条 凡符合无锡市文明村镇标准的镇、建制村,并已获得上一评选年度市(县)、区文明村镇称号的,可申报无锡市文明村镇。
对三个文明建设成绩特别优异的镇、村,经市文明委认可,可不受上述条件限制。
第十六条 在评选年度和评选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参加本评选年度的评选:
一、计划生育不达标的;
二、发生重大治安及刑事案件和领导班子成员发生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的;
三、出现与文明村镇极不相符的事件与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十七条 文明村镇的评选按照自愿申报、逐级推荐、提前公示、检查评选的程序进行。
一、自愿申报。具备申报资格的村镇可自愿向所在市(县)、区文明办提出参评申请。
二、逐级推荐。各市(县)、区文明委按照无锡市文明村镇的标准和申报资格对申报村镇进行审核,择优向市文明办推荐。
三、提前公示。申报参评的镇、村须在向上级文明办提出参评申报后,按照规定的格式,在辖区各主要地段的醒目位置张贴告示,进行为期三十天的公示,接受群众的评议和监督。公示期满后,由各市(县)、区文明委正式向市文明办提交推荐报告。
四、检查评选。市文明办对各市(县)、区文明委的推荐报告进行审核,以适当方式组织检查,并征询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意见。经综合评估,提出无锡市文明村镇建议名单,报市文明委审批。
               第五章 命名表彰
第十八条 经无锡市文明委审批确定的无锡市文明村镇名单,提请市委、市政府进行命名,颁发奖牌并通报表彰。
第十九条 各地区可从实际出发制定奖励办法,通过上级党委、政府,对获得无锡市文明村镇荣誉称号的村镇及在创建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进行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无锡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负责颁布实施,各市(县)、区文明委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无锡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无锡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
                         2005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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