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文明委[2005]9号
关于印发《无锡市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区文明委,市各委、办、局,市各人民团体,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无锡市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希望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实施,继续广泛深入地开展形式多样的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工作,不断提高文明单位的创建水平,更好地发挥文明单位的典型示范作用,努力促进全市三个文明建设的协调发展,为全国建设小康社会和和谐宜人的新无锡作出新的贡献。
无锡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
2005年4月5日
无锡市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文明单位的示范带头作用,不断提高文明单位创建的水平和质量,使文明单位创建活动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无锡市文明单位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协调发展,成效显著,社会认可,经有关主管部门严格考核评选,市文明委批准,由市委、市政府命名、表彰的综合性荣誉称号。
第三条 创建文明单位是全市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组织和引导广大群众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管理,不断提高单位整体文明程度,把各项任务落实到基层的有效途径;是引导干部群众自觉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促进社会发展和全面进步的重要载体;是不断提高干部群众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的生动形式。
第四条 创建文明单位应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要把创建文明单位作为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三个文明建设的基本任务之一,纳入总体工作布局之中,并作为考核领导班子政绩的重要内容。
第二章 标 准
第五条 无锡市文明单位应符合下列标准:
一、领导班子坚强有力,团结协作,创建意识强。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党政一把手对三个文明建设负总责,创建领导体制建立健全;领导班子思想解放,锐意创新,勤政廉洁,以身作则,在群众中有较高威望;创建活动经常化、制度化,创建氛围浓厚;创建工作有目标、有计划、有要求、有措施,做到组织、制度、活动、经费“四落实”。
二、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工作实绩显著。依法履行国家规定的有关职责和义务,加强单位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生产经营性单位经济效益稳步提高,主要经济发展指标达到本地区同行业的先进水平;非生产经营性单位工作成绩突出,社会效益显著,达到全市同行业领先水平。
三、创建活动扎实,思想道德风尚良好。切实加强思想道德建设,认真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坚持开展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教育;关心、支持和参与青少年思想道德建设;弘扬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和艰苦奋斗精神,有明确的道德规范和准则,深入开展“讲文明、讲卫生、讲科学、树新风”和以志愿者活动为主导的公民道德实践活动;员工学校等思想道德教育阵地健全,活动正常,考核机制完备;广大干部群众有较强的创建意识,积极参加各种社会公益活动和各类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四、环境整洁优美,环保达标。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环卫设施完善,严格执行卫生管理制度,卫生防疫和群众保健工作成绩显著;单位内部整洁有序,公共设施相对齐全,生产、生活秩序井然;环境优美,绿化工作达到市绿化先进标准;重视环保工作,环境质量指标、环境污染控制指标达到市有关部门规定的要求。
五、重视文化建设,科教文体活动丰富多彩。广泛开展“学习型、创新型组织”创建活动,加强企业文化、校园文化等单位文化建设;重视智力投资,组织员工进行科技文化知识和业务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干部群众的科学文化素质;各类科教文化阵地完善,群众性文体活动丰富多彩。
六、单位治安状况良好,群众有安全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安全生产措施落实,无重大案件和重大事故,民主法制教育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移风易俗工作成效显著,封建迷信、聚众赌博等陋习得到有效遏制,杜绝卖淫嫖娼等丑恶现象,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现象。
第三章 创 建
第六条 创建文明单位活动,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创建规划,层层分解目标任务,并定期进行检查、评比和总结,使创建文明单位活动成为本单位全体干部、职工的共同任务和奋斗目标。
第七条 创建文明单位要树立重在建设的观念,克服“重评比、轻建设”、“重数量、轻质量”、“重形式、轻实效”的倾向,因地制宜、扎实有效、持之以恒地开展各类创建活动。
第八条 文明单位的参创单位,要在搞好自身创建的基础上,以结对共建的形式,积极参与所在地区的各类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充分发挥文明单位创建的示范辐射作用。
第九条 建立文明单位参创备案制度。开展创建文明单位活动的单位,要于每一创建年度开始三个月内,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创建规划,并上报上级文明创建主管部门进行参创备案。
第四章 评 选
第十条 无锡市文明单位评选每两年进行一次。评选工作坚持日常考察与集中检查相结合,上级部门考核与群众评议、社会监督相结合,综合部门考核与业务主管部门考核相结合。
第十一条 无锡市文明单位评选实行达标申报制。全市县(处)级[不含县(处)级]以下的党政机关(不含镇、村、社居委)、人民团体;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建有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或建有中国工会基层组织的各类所有制形式的企事业单位;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驻锡部队等均可申报参评。
参与创建无锡市文明行业,但下属独立建制单位少于5个的行业,可申报参评无锡市文明单位。
第十二条 申报参评无锡市文明单位的,须获得上一年度系统或区(县)、局级文明单位称号,并经其业务主管部门和市(县)、区、局文明创建主管部门审核推荐。
对三个文明建设成绩特别优异的单位,经市文明委认可,可不受上述条件限制。
第十三条 在评选年度和评选期间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单位,不得参加本年度无锡市文明单位评选:
一、领导班子成员严重违法违纪;
二、经济严重亏损或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
三、发生重大经济案件、重大治安及刑事案件的;
四、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计划生育工作不达标的;
五、未建立员工学校并有效开展道德法制教育,或未有组织地开展以志愿者活动为主导的公民道德实践活动的;
六、出现与无锡市文明单位称号极不相符的事件与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十四条 无锡市文明单位的申报、评选程序为:
一、申报单位自查,对照标准自我评估,认为基本符合标准后,向有关文明创建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
各市(县)、区范围内的单位,可自愿向所在地区文明办提交申请;市区范围内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单位,可自愿向行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市级以上直属单位,可直接向市文明办提交申请;解放军和武警驻锡部队的单位,可向市双拥办提交申请。
二、接受文明单位申报的各文明创建主管部门,应对申报单位进行检查初审,经党政组织认可后,确定推荐名单,报无锡市文明办。
三、申报单位自提交书面申请之日起,要按照文明单位公示制的要求,将无锡市文明单位的标准、条件以及市文明办的地址、联系电话,在单位门前醒目位置进行为期一个月的张榜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和评议。申报结束后,市文明办利用新闻媒体进行公示,再次征询社会各界意见。
四、无锡市文明单位的检查考核由无锡市文明办统一组织实施,对考核合格的单位报无锡市文明委审批。
第五章 奖 惩
第十五条 无锡市文明单位经市文明委审批后,报请市委、市政府命名、表彰并授予匾牌。获无锡市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的单位须悬挂相应年度的匾牌。
第十六条 本着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对获得无锡市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的单位及有功人员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第十七条 对已被命名表彰的单位凡发现有严重问题的,市文明办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限期整改;被要求限期整改的单位,三个月内就整改情况形成书面报告,报请市文明委进行复查认可,对整改不力的,给予通报批评,直至取消下一届评选资格。
第十八条 对获得无锡市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的单位,发现在评比中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由市文明委撤销其荣誉称号并予以通报。被撤销无锡市文明单位称号的,不得参加下一届评选。
第六章 管 理
第十九条 无锡市文明单位创建工作的日常管理实行“以块为主,条块结合,分类指导,统一管理”的原则。全市文明单位创建工作由无锡市文明委负责。市文明办对全市各级文明单位创建和管理担负指导、监督的职责。各地和各行业文明创建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本行业文明单位建设的指导、协调和日常管理。
第二十条 无锡市文明单位的参创单位要切实加强创建工作的日常管理,主要内容有:
一、建立文明单位创建工作档案管理制度。档案内容包括:单位概况、创建规划及年度创建工作总结;创建组织网络、创建工作制度、重大创建活动记录;各类检查考核及奖惩情况;公示制实施情况报告;群众投诉及处理情况。
二、建立文明单位创建年报及创建工作重要活动报告制度。无锡市文明单位的参创单位每年应将创建工作的进展情况、各项奖惩及有关情况分别报各申报扎口部门。
三、根据各单位实际情况,对无锡市文明单位实行分类指导。通过组织各类活动,加强文明单位之间的横向联系,互相学习,促进交流,形成合力,推动各地区、各行业整体创建水平的提高。
第二十一条 文明单位如改变单位名称、变动隶属关系或因故撤销建制的,要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并向市文明办备案。
第二十二条 无锡市文明单位不搞“终身制”。已被命名的文明单位在下一轮评选中,需重新履行申报程序。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无锡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负责颁布实施,各市(县)、区文明委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无锡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无锡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
2005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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