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功能
在合同有效期内,如果合同已经具有现金价值,且该险种有借款功能的,投保人向本公司申请借款,每次借款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最高借款金额在保险条款中已具体列明。借款及利息应在借款期限届满日偿还。未能按期偿还的,则所有利息将被并入原借款金额中,视同重新借款。

可转换权益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该险种有可转换权益功能的,投保人可于合同生效满二年后任一年的生效对应日将本合同转换为公司认可的终身保险、两全保险或养老保险合同而无需核保,但其保险金额最高不超过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且被保险人年满四十五周岁的生效对应日以后不再享有此项权益。转换后的新合同将于转换日开始生效。此项选择不适用于次标准体的保险合同。

减额交清
在合同具有现金价值的情况下,投保人可以按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在扣除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后的余额,作为一次交清的全部保费,以相同的合同条件减少保险金额,本合同继续有效。此项选择不适用于次标准体的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恢复
若您的保险合同效力已经中止,在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投保人可到本公司柜面申请恢复合同效力,但须经本公司审核同意。自投保人补交所欠的保险费、利息和借款的次日起,保险合同效力才可恢复。
最终解释权:本指南解释权归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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